公司代码:688007 公司简称:光峰科技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薄连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瑞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 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 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诉讼
1、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共7件,具体如下:
2、公司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共22件。20件诉讼案由为诉被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相应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并销毁用以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等;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并承担连带责任。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2件诉讼案由为更正专利发明人及专利权人,相应诉讼请求为:更正美国9,024,241号专利和中国ZL201610387831.8号专利的发明人为李屹及胡飞,专利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3、案件进展情况
(1)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收到5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9)粤03民初2943号、2944号、2946号、2948号、2951号),判决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51,997元。
(2)公司撤回对台达公司6个案子的起诉(案号为:(2019)粤03民初2942号、2945号、2947号、2949号、2950号、4309号),报告期内,公司已收到法院作出的撤案裁定书。
(二)无效宣告请求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或请求人自行撤案结案;公司作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仅1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中,系对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请求。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并征集相关问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时间:2021年5月6日(星期四)10:00-11:00
● 会议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 会议地点: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和全景网(https://rs.p5w.net)
● 投资者可在2021年5月5日17时前通过电子邮件(ir@appotronics.cn)向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予以回答。
一、说明会类型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及《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为使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拟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暨现金分红说明会,与广大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利润分配和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充分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为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要求,公司现就2020年年度业绩和分红情况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在2021年5月5日17时前通过电子邮件(ir@appotronics.cn)向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本次说明会定于2021年5月6日(星期四)10:00-11:00以网络形式召开。
三、参加人员
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李屹先生,董事、总经理薄连明先生,财务总监赵瑞锦先生,董事会秘书严莉女士,董事长业务助理唐诗女士,独立董事代表以及保荐机构代表(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在2021年5月6日(星期四)10:00-11:00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络平台(http://roadshow.sseinfo.com)和全景网 (https://rs.p5w.net),在线直接参与本次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32950536
联系邮箱:ir@appotronics.cn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1年4月12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丽晶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0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可靠,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国家发展策略、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历史数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则要求,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合规性,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审批手续合法合规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0年度薪酬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认为2021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定价原则明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4人调整为220人,限制性股票总量1,85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10.00万股保持不变。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三)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4人调整为220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1,85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10.0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它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4人调整为220人,限制性股票总量185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10.00万股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4人调整为220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185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10.00万股保持不变。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4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1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275.69万股的3.78%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4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7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4人调整为220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185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10.0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7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20激励对象授予17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4月22日
2、授予数量:1,71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275.69万股的3.78%
3、授予人数:220人
4、授予价格:21.00元/股(特别激励对象)、17.5元/股(第一类激励对象)、18.5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特别激励对象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其他激励对象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2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220名激励对象1,7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4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授予日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17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1年4月22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分别为每股7.97元、每股6.97元、每股4.47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4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40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一、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从2021年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只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