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 第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2021-04-13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8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宁波银保监局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分期发行,本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最后一期。本期债券已于2021年4月9日完成簿记建档,实际发行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48%。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划入公司账户,并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用于优化中长期负债来源并支持新增中长期资产业务的开展。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9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于2020年5月15日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担任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中信建投证券、甬兴证券持续督导期限为本次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甬兴证券共同承接。甬兴证券指派樊友彪先生、邱丽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樊友彪先生、邱丽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樊友彪先生、邱丽女士简历

  樊友彪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甬兴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福建旗滨有限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邱丽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甬兴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宏泰、葵花药业、实丰文化、东方雨虹等IPO项目;中源协和、骅威文化、四方达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康佳并购毅康科技项目,骅威文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0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准发行

  二级资本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1〕第67号),公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95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

  公司将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本次债券发行管理及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本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按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