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袁建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中拟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2、本次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根据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洪炜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武清、官招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 报备文件
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 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5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拟激励对象朱江成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朱江成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公司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不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6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12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7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4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4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袁建华、Yuan Ye James、Dannie Yuan、陈长溪须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廉洁自律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新增制订《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举报投诉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新增制订《举报投诉制度》。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7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12日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7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4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监事刘春林须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8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7.416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0.97%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4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7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4月12日为授予日,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4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12日,并同意以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4月12日。
2、授予数量:97.416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0.97%。
3、授予人数:93人。
4、授予价格:3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及解除限售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③根据激励对象岗位职能的不同,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11人,第二类激励对象12人,第三类激励对象70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为第一类激励对象,其它激励对象的分类详见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④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第一批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为1年,后续依据激励对象的类型的设置不同的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对象岗位职能的不同,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11人,第二类激励对象12人,第三类激励对象70人,其限售的具体安排如下:
A、第一类激励对象
B、第二类激励对象
C、第三类激励对象
对于第三类激励对象,仅针对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作限售规定,其后续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设置禁售期,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限售规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97.4167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对授予的97.416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35.20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