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鼎立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00,276,020股,占公司总股本11.43%,鼎立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200,276,02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的100%。
2021年4月7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0407-2号)、东阳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东公[经]冻财字[2021]51022号),获知公司大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21年4月7日起继续冻结,继续冻结时间24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续冻基本情况
冻结情况说明:
2017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7司冻021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3破申3号),获知东阳市人民法院关于金彩芳诉鼎立控股破产清算案作出的(2017)浙0783破申3号裁定书已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冻结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200,276,020股,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2019年4月15日,东阳市公安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东公经冻财字[2019]10097号),请求继续冻结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日、2019年4月17日分别披露的《关于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1)、《关于公司大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续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4)。
2021年4月7日,东阳市公安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东公[经]冻财字[2021]51022号),请求协助继续冻结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财产——鼎立控股持有的*ST鹏起200,276,020股及孳息。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三、本次股份续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鼎立控股并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份司法续冻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2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涉及三起恒丰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三起案件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三起涉案金额(借款本金)分别为:4999.90万元、6000万元、6000万元,合计16999.90万元。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三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案号分别为:[2021]湘01民初4号、[2021]湘01民初5号、[2021]湘01民初6号)及相应《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三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三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三起诉讼的案件受理法院、原告、被告均相同,具体如下: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亮发
第四被告:向敏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编号为(2021)湘01民初4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恒银长借字第80090726001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9999010.48元,用途为归还恒丰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6日,贷款利率为7%,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全部借款于2019年10月22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9999010.48元、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301376.04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罚息5483287.49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复利275193.44元、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140900元。
2、判令被告*ST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编号为(2021)湘01民初5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恒银长借字第80090801001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用途为归还恒丰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贷款利率为10%,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全部借款于2019年10月22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万元、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516670.8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罚息9400075.2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复利681195.21元、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154600元。
2、判令被告*ST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编号为(2021)湘01民初6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恒银长借字第80090731001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用途为归还恒丰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贷款利率为7%,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全部借款于2019年10月22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万元、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361658.4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罚息6580075.2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复利330406.29元、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154600元。
2、判令被告*ST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19年7月26日,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了上述三份《保证合同》,公司作为保证人愿意为实现上述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均为借款本金600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未超出公司2019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 报备文件:
1、 应诉通知书([2021]湘01民初4号)
2、 应诉通知书([2021]湘01民初5号)
3、 应诉通知书([2021]湘01民初6号)
4、 民事起诉状([2021]湘01民初4号)
5、 民事起诉状([2021]湘01民初5号)
6、 民事起诉状([2021]湘01民初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