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上接D46版) 2021-04-08

  (上接D46版)

  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0.18亿元、0.36亿元、2.95亿元和-4.44亿元,2018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较高主要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高的影响。报告期内其他综合收益明细如下:

  单位:千元

  三、现金使用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构成包括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及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及拆入资金净增加额等。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496.47亿元、502.43亿元、474.45亿元和439.57亿元。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41.72%,主要是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增加、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增加等原因所致;2019年较上年增长5.90%;2018年较上年增长7.94%。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构成包括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减少额及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等。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436.87亿元、641.43亿元、559.93亿元和370.08亿元。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2.44%;2019年较上年增长14.56%;2018年较上年增长51.30%,主要原因是2018年本行在加快推动线下异地分行业务的同时,积极尝试布局线上渠道,贷款规模进一步上升,同时,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同比减少。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60亿元、-139.01亿元、-85.48亿元和69.49亿元。其中2019年现金净流量为负主要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较多所致;2018年为负主要系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业务规模的增长幅度高于同期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款项规模增长幅度所致。本行作为经营存贷款、同业拆借、投融资等业务的商业银行,其现金流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周期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为业务经营的正常现象,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3,105.39亿元、1,890.85亿元、3,184.65亿元和3,740.63亿元。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264.51%,主要是因为当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2019年较上年下降40.63%,主要是因为当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下降较多;2018年较上年下降14.86%。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3,286.44亿元、1,848.72亿元、3,196.39亿元和3,658.57亿元。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225.28%,主要是因为本行投资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2019年较上年减少42.16%,主要原因是当年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较多;2018年较上年减少12.6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1,135.69亿元、1,841.45亿元、630.89亿元和535.60亿元。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59.57%,主要是因为本行发行金融债券,从而导致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2019年较上年增加191.88%,主要是因为当年债券发行规模增长较大;2018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较2017年增加17.79%。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1,032.44亿元、1,849.71亿元、510.00亿元和682.65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64.89%,主要是因为本行赎回已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导致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明显增长;2019年较上年增长262.69%,主要是因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2018年较上年下降25.29%。

  四、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注1:上述监管指标中,资本充足指标、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拨备覆盖率为按照监管口径根据经审计或审阅的数据重新计算,流动性比例、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上报监管部门合并口径数据,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上报监管部门母公司口径数据。

  注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3: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4: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它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证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注6: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总额/各项存款总额×100%。

  注7: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五级贷款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注8: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注9: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是指报告期末授信总额最高的一家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

  注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十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注11:正常类贷款迁徒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 / (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2:关注类贷款迁徒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 / (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3:次级类贷款迁徒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 / (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4:可疑类贷款迁徒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 / (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注16: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本行在计算2017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时,将本行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因持有部分劣后级份额导致的继续涉入部分计入统计口径。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中设立的信托计划已完成清算分配,本行对分配所得的尚未结清的信贷资产以净值入账,而在计算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时,为与前期口径保持一致,本行将上述信贷资产以债权的本金余额计入统计口径。并适用于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有提及的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

  (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本行实行积极的资本补充计划,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93%、11.30%、10.07%和10.42%,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96%、11.34%、10.10%和10.45%,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19%、14.36%、12.96%和13.51%。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监管部门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与存贷款比例

  本行实行积极的市场化政策,鼓励金融市场业务发展,主动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分别为67.77%、55.65%、51.66%和57.90%,均符合监管要求。存贷款比例分别为72.97%、74.06%、73.35%和70.77%,均符合监管要求。

  3、不良贷款率

  近年来,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贷款投放策略;不断优化行业、地区及客户准入标准,实施严格的贷前调查;加大贷后检查力度,持续关注客户经营动态和资金周转情况;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力度。以上措施有效提升本行风险管理水平。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7%、1.53%、1.68%和1.43%,符合监管要求。

  4、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2.05%、2.36%、2.98%和3.2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分别为5.26%、4.77%、3.02%和4.59%;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14.56%、13.84%、15.80%和17.27%,均符合监管要求。

  五、资本性支出

  本行资本性支出包括在报告期内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总额。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资本性支出承诺分别为0.87亿元、0.40亿元、1.45亿元和2.11亿元。

  六、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行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1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需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工具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及财务报表列报方式后的披露影响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财务报表列报方式变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要求,本行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归入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中,不再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并入“其他资产”及“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新收入准则

  本行采用了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的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为2020年1月1日,该准则的执行对本行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颁布了《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对于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与之基本相等、且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允许采用上述通知中的简化方法进行处理。该通知对本集团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七、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表外项目

  单位:千元

  本行的表外承诺业务指本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或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保函)、信用证、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等。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表外承诺业务余额分别为662.29亿元、626.56亿元、648.48亿元和483.38亿元,呈稳步增长趋势。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作为原告的尚未了结的本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64笔,涉及的本金金额共计16.84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千元

  上述案件均属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16.84亿元,约占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总资产的0.44%,约占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净资产的5.50%,占比不大,且本行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不会对本行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不存在作为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信贷类仲裁案件。

  2、本行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案件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不存在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计23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820.8万元。其中,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共计12笔,罚款金额共计605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共计10笔,罚款金额共计175.8万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共计1笔,罚款金额共计4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的相关要求,“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1、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因《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施行于2020年8月1日废止)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自2020年8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的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12笔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均由银监分局作出。其中,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所涉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1笔,为:本行因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不审慎、个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和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江苏银保监局已于2020年9月27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苏银保监函[2020]132号),书面确认“在监管职责范围内,2017年至今我局未发现影响该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本行该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有权机关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1笔行政处罚外,其余11笔行政处罚所涉单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罚款金额均介于20万元至45万元之间,且不存在根据相关处罚依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10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处罚中,1笔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作出,9笔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作出。其中,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所涉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或者虽未到达50万元但根据相关处罚依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共计2笔,分别为:(1)本行常州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72万元和24万元;(2)本行宿迁分行因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以罚款20万元。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本行及分支机构(不含控股子公司)作出的6笔处罚(包括上述2笔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所涉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或者虽未到达50万元但根据相关处罚依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证明》,书面确认“2017年1月1日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对苏州银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作出6笔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作出时,已经考虑到违规事项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在相关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违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据此,本行该等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有权机关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剩余4笔处罚,其中3笔由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对本行控股子公司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泗洪东吴村镇银行和宿豫东吴村镇银行作出的处罚,作出处罚机构已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会审核期间,逐笔出具说明函,证明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最后1笔由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对本行控股子公司宿豫东吴村镇银行作出的1笔金额为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规,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3、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行政处罚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1笔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中心支局作出,该笔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40万元,根据相关处罚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据此,该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23笔行政处罚所涉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机关的书面确认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行上述23笔行政处罚均不涉及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情形,该等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均已缴清,且受处罚主体已经或正在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该等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低,相关行政处罚未对本行的持续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此外,本行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四)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日常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1亿元。公司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本行于2020年8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5亿元,品种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五年末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4.62%。本行于2021年1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55%。

  八、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增速换挡、动能转换、结构优化。银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逐步提升,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行业竞争不断加剧。

  苏州银行坚持以小为美、以民唯美”的战略理念,立足根植实体经济,构建普惠金融,融合吴地文化,打造品质苏银的愿景,不断规范公司治理,加快业务发展,加强风险防控,提升质量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致力于将苏州银行打造成为风控有效、科技引领、专业专注的新时代普惠银行。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50.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并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的到位和资本及时有效的补充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本行保持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

  2019年12月13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9年12月31日,本行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关于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及授权方案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有助于本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稳健、快速及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的同时,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前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亦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将有助于本行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从而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并为本行资产规模的稳步扩张、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有利于促进本行盈利能力提高和利润增长。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资料外,本行将下列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一)本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

  (六)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自本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行、保荐机构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