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9版)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1版) 2021-04-08

  (上接C9版)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第二顺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不会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还应符合: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0%,并且增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2)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3、第三顺位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自公司获得薪酬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所获得薪酬(税前,下同)的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薪酬的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4)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稳定股价措施停止的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1、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除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外,本人将通过深圳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将全部用于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代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保证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申报会计师承诺

  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本人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将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在此期间,本人不得主动要求辞职。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决策程序

  经公司2020年5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此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的条件。

  4、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10,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票股利分配

  股票股利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7、存留未分配利润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对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做出了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2、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3)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5)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6)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7)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同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10,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产能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在建设期内难以获得较高投资收益,因此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即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统筹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可以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启动实施部分募投项目。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做好项目的推进、分析、评估、总结,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积极推进业务发展,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品牌竞争力,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大力拓展业务规模、开拓新客户。此外,公司将通过有色金属多式联运及直运业务双轮驱动、仓储综合业务正向拉动,不断进行服务种类的横向发展、业务品类的横纵向扩张,同时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化和智慧化发展,努力提高公司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经营业绩上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会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会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是2020年12月31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行业的抗周期能力较强,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服务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未出现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稳定,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公司2021年1-3月业绩(预计)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预计2021年1-3月可实现营业收入22,500.00万元至24,5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在1.65%至10.68%之间;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80.00万元至1,78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在3.54%至16.65%之间;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50.00万元至1,75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在1.74%至14.86%之间。

  上述公司2021年1-3月业绩相关数据仅为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十一、股东公开发售的具体方案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十二、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因素,请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现代物流的高速发展,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或有色金属产业链上的大型生产厂商、贸易商等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强大的资源调配能力,对民营企业构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同时,随着我国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国际物流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实力、更高的管理水平和享誉全球的品牌影响力,加剧了行业竞争的程度。另一方面,受经济环境波动、国家政策刺激以及行业自身发展的三重因素影响,物流行业的兼并收购趋势明显,行业整合加剧。兼并收购将造就强势企业,造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资源及业务集中,进一步加剧行业竞争,影响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盈利能力。

  若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公司市场空间将受到挤压,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能在该种竞争环境下被削弱,从而面临市场份额降低、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下游产业链政策调控风险

  公司紧贴铝产业链,深耕铝产业链中的电解铝行业。目前,由于调控政策该行业出现了“产能限制、产地转移”的产业趋势。

  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电解铝行业进行了新一轮的宏观调控。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为标志,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例如《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产业【2017】656号文件,简称“656号文”)和《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文件,简称“127号文”)等。上述政策导致了电解铝总产能“天花板”的出现,行业形成了“产能限制”的行业趋势。虽然目前行业侧重于新老产能置换,并未出现产能或产量断崖式下跌的情况,但若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电解铝产能或产量的调控,电解铝总产量将因此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需求量,直接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一方面,铝产业链目前已经形成了“靠近铝土矿资源建设氧化铝,依托能源基地建设电解铝,在消费集中地发展铝加工”的产业布局,电解铝环节依托能源基地建设,目前电解铝环节主要集中在电力成本优势较强的新疆、内蒙古、山东等,仍以煤电为主。随着山东等地自备电政策的出台实施,山东地区的电解铝自备电成本上抬,成本优势显著下降,同时,随着我国环保政策在铝产业链的推进,我国电解铝的产业布局重心将逐步转移至水电丰富、电价较低且环保压力较小的西南部地区(包括广西、云南、贵州等省份),例如广西和云南,行业形成了“产地转移”的行业趋势。虽然公司早已在广西、云南等区域进行业务布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将继续加强公司对西南部地区的投入力度,但目前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还是新疆区域,若供给侧改革及环保政策导致行业区域分布改变,而公司不能及时调整战略方向和业务布局,并积极开拓西南区域客户资源和抢占市场先机,公司可能将面临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所服务的电解铝行业,从国内产量分布区域来看,山东、新疆和内蒙古三大电解铝生产基地2018年合计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约54.79%,行业集中度较高。电解铝产量分布集中度高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使得为电解铝提供综合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存在客户集中度高的特点。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前五客户收入占当期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20%、67.93%和61.22%,客户集中度较高;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第一大客户天山铝业收入占当期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73%、44.25%、22.65%,对第一大客户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若未来公司主要的客户群特别是天山铝业出现不利因素,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

  2020年初,国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爆发,公司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政策暂停相关经营活动,受此影响,公司上半年净利润出现同比下降的情形。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各地经营活动逐步步入正轨,本次疫情尚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本次疫情持续较长时间,可能对公司2020年全年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五)未来业务不能维持高速增长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分别为44,258.83万元、79,676.13万元和97,587.95万元,增长幅度为80.02%和22.48%,净利润分别为3,918.12万元、7,753.76万元和9,026.29万元,增长幅度为97.89%和16.41%。

  2018年至2019年,公司业绩和盈利水平保持较为高速的增长态势;2020年,受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公司业绩的增速及盈利水平有所放缓。

  未来几年公司将继续专注有色金属物流业务,积极扩展业务规模,但是并不能保证未来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近两年的高速增长。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是由广东炬申物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8日,股份公司(筹备)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炬申有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经审计净资产值人民币4,696.97万元,扣除专项储备14.07万元后按1:0.9609比例折合股本4,500万股,余额人民币182.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制定〈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21项议案。

  2016年7月1日,炬申股份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45847415061、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系由炬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雷琦、雷高潮。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655.8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24.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3%。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作出了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2、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外资或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为雷琦、雷高潮、宁波海益(有限合伙)、宁波保润(有限合伙),其中雷琦为发行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高潮为发行人发起人。

  上述人员、企业之间,雷高潮、雷琦系父子关系,除此之外,其余人员、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介绍

  炬申股份始终坚持秉承诚信、安全、效益、规范的服务理念,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有色金属物流领域,通过“紧贴铝产业链、横纵辐射有色金属领域其他品类”的战略部署,形成了与客户产业链深度融合、横向综合化发展、纵向深耕多式联运的业务格局,并通过建立运输专线优势及完善物流网络布局,推动有色金属产业链的资源流通和价值流通。

  经过多年的发展,炬申股份已成为集物流方案设计、运输、仓储装卸、期货交割与标准仓单制作、货权转移登记、仓储管理输出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

  公司长期专注于多式联运业务,在多式联运领域累积了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形成了专业的服务能力和灵活的反馈机制。在综合考虑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安全性、效率及成本后,公司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的物流方案,以货物交付的安全性和效率为前提,力求降低整体物流成本。公司通过切入全国氧化铝消耗量及电解铝产量第二的新疆区域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并在电解铝的集散地及消费地华南区域和华东区域布局仓储物流中心,实现物流业务与仓储业务互为优势、相互带动的良好态势,目前已在铝产业链上形成了多式联运专线优势及物流网络优势。

  公司的直运业务也在大力发展中。其中,代理运输业务以西南部地区为中心,西南部地区作为铝产业链的重点发展区域,凭借其较为突出的水电能源优势成为铝土矿-氧化铝-水电铝综合生产基地,已成为公司的重点战略布局区域。而自营运输业务以华南区域为中心,采用自有车队运输方式进行承运,公司借助自身处于珠三角核心经济圈的产业地缘特性,凭借地理优势、产业优势、行业积累及专业服务,在华南区域有色金属的物流行业拥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占有率。

  另外,炬申仓储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容较大的铝期货交割仓和铜期货交割仓,依托期货交割仓资质的权威性和稀缺性,炬申物流园区已成为华南区域有色金属领域的核心仓库之一。期货交割仓资质是物流行业的权威资质,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设定,设库标准较为严格,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全国范围内仅32家企业(45个仓库)获批成为铝期货交割仓,18家企业(23个仓库)获批成为铜期货交割仓,其中广东省获取铝期货交割仓资质和铜期货交割仓资质的企业分别为5家和3家,同时拥有以上两种资质的企业仅3家,炬申仓储为其中一家。

  未来,公司将通过有色金属多式联运及直运业务双轮驱动、仓储综合业务正向拉动,不断进行服务种类的横向发展、业务品类的横纵向扩张,同时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化和智慧化发展,致力于成为有色金属领域领先的综合物流服务及方案提供商,通过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加速有色金属产品的价值流通,助力有色金属产业链的持续发展。

  (二)主要经营模式

  1、多式联运业务

  (1)多式联运的业务模式

  炬申股份开展多式联运的整体业务流程如下:

  

  公司开展多式联运的关键要素在于协调内外部资源、协调公铁水多种运输方式,以“降本增效”为原则,为多式联运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运输服务,公司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的主要特点:

  1)目前主要依托铝产业链开展业务

  公司目前开展多式联运主要依托铝产业链,形成以电解铝为主要产品,氧化铝、铜、铅、锌等其他有色金属产品协同发展的产品格局。

  2)公司的客户主要为有色金属产业链的大型企业

  公司的客户大多为有色金属产业链的大型生产厂商或贸易商,例如天山铝业、中国铝业、东方希望、嘉能可、信发集团、锦江集团等,公司与上述客户建立了良好且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

  3)服务核心在于设计优化方案并充分调配内外部运输资源

  公司凭借多年物流服务的经验,在客户的具体物流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实时的公铁水不同运输方式时效及价格,包括利用低成本海运、优惠价格铁路站点等方式规划出物流业务的优化路线,尽可能降低运输线路上的物流成本。并且在约定的货物运输日前即已经沟通协调好外部资源,保障服务方案顺利实施。

  4)公司为多式联运承运货物均购买货物保险,保障货物安全

  公司在进行货物提取环节,即对承运货物进行购买保险,保障金额能够覆盖货物价值,能够有效降低因货物毁损灭失带来的损失。

  5)公司具备新疆、西南条线的专线优势

  公司深耕铝产业链多年,形成了以电解铝产地新疆区域、西南区域为起点,以集散地和消费地华东区域和华南区域为终点的专线服务。公司通过生产地和消费地两头布局,并协调中间环节的外部铁路、水路等运输资源,为电解铝产业链客户提供全程、多元、定制、体系化的物流服务,形成新疆、西南条线的专线优势。

  6)公司主要采用“公铁”、“公铁水”等运输方式

  基于公司承运的有色金属产品特性,公司的多式联运多采用“铁路+公路”、“公路+铁路+水路”的组合运输方式,基本不涉及航空运输。

  7)多式联运过程中货物主要以集装箱的方式进行转移

  公司所服务的电解铝、氧化铝及其他有色金属的运输大多以集装箱的方式进行转移,一般从起运地启用集装箱,直至货物接收地。

  8)衍生出“门到站”、“站到门”的转驳业务及“站到站”的铁路专线业务

  不同运输方式、运输环节之间的无缝对接是多式联运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客户为提高运输效率,一般采取全部外包的方式,因此,公司的多式联运业务便衍生出:将货物配送、装卸至指定站点的“门到站”短驳运输服务,将到站货物装卸、配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的“站到门”短驳运输服务,以及在场地内的不同位置间实现货物装卸、配送的场内倒短服务,以及从铁路起始地到接收地的“站到站”运输业务。

  (2)盈利模式

  多式联运的基本盈利模式为通过提供多式联运服务获取相关收入,并减去相关成本及费用后获得盈利,可概括为:利润总额=多式联运收入-各区段运输费用-仓储装卸费用-自营成本消耗-货物保险费用-其他相关税费。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客户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及货物安全负责,结合使用多种运输方式,签发一张多式联运单证,按照商定的计价方式向客户收取全程运费,扣除不同运输方式的费用、仓储装卸费用和各项人员工资、设备消耗等成本,及货物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后,获取利润。在此基础上,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可通过仓储装卸、期货交割与标准仓单制作服务、货权转移登记服务等增值服务增加盈利。

  (3)销售定价方式

  公司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在考虑货运成本、同类运输价格水平、管理难度、税收、财务费用、仓储、装卸等辅助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公司与客户协商价格的参考依据如下:

  1)铁路运力、水路运力的价格为市场公开信息,透明且便于取得;公路运力价格参考其他物流运输企业完成相同公路运输时的报价,属于市场较为透明的价格;

  2)集装箱使用费为参考市场租赁集装箱的报价费用;装卸价格为参考其他物流运输企业完成相同装卸作业的报价(自有堆场进行装卸操作时);仓储价格为参考其他物流仓储企业完成相同货物仓储的报价费用。

  (4)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外部运输服务的采购模式为:公司基于现有业务的情况和对客户需求的合理预测,确定对铁路、海路及公路运力的整体采购规模和时间。公司在收到客户的运单后,根据规划的运输批次和路线向相关铁路部门、航运公司、货运代理企业采购铁路、海路和公路运力。如公司在业务所经地区未建设转驳服务能力或自有转驳服务能力不足时,则根据具体需求向当地公路运输企业采购短驳类的公路运力。

  公司对采购的不同运输服务的采购途径如下:

  1)铁路运力的采购

  ①向铁路部门进行铁路运输业务的采购,需要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后方可实施发货运输流程;

  ②自行或通过代理公司向各地的铁路部门申报运输计划,保障公司运输的时效性。

  2)水路运力的采购

  主要通过向具有水运资质的企业采购,公司的水运采购一部分通过代理公司进行采购,一部分自行采购,但由于公司多式联运业务中主要采用公铁的联运方式,水运的采购比例较小。

  3)公路运力的采购

  公司根据自身的货运需求在当地的合格公路物流服务企业中拟定几个备选承运人,并分别向这些承运人就具体承运业务询价,在综合考虑性价比和长期性因素后与最终确定的承运人签订采购合同。

  4)其他采购

  除以上运力采购外,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进行集装箱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服务等的采购。

  (5)结算模式

  公司整体业务的结算模式为:公司将货物运抵客户指定目的地后索取相关签收回单,后凭签收回单与客户进行对账,在客户确认服务履行完毕及费用金额的准确性后,公司进行收入确认,客户在公司设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运费。

  由于多式联运业务具有运输里程较长、成本较高的特征,公司一般采用按批次结算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公司将整批货物运抵客户指定目的地后索取相关签收回单,凭签收回单与客户进行对账,在客户确认服务履行完毕及费用金额的准确性后,客户在公司设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运费,业务操作中,客户实际执行的付款周期为30天内。

  2、代理运输业务

  (1)运营模式

  

  (2)盈利模式

  代理运输业务的盈利模式与多式联运业务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多式联运业务所采购的外部运输资源较多,需要支付多种外部运输费用,而代理运输业务仅采购公路运力,仅支付外部公路运力费用。

  (3)销售定价模式

  代理运输业务的销售定价原则与多式联运基本一致,均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在考虑货运成本、同类运输价格水平、管理难度、税收、财务费用、仓储、装卸等辅助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价格。

  (4)采购模式

  采购模式基本与多式联运业务保持一致,主要区别在于代理运输业务仅进行公路运力采购,不需进行铁路运力和水路运力采购。

  公司的公路运力需求一部分通过中储智运平台发布,一部分直接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署承运协议进行合作。中储智运隶属于全国大型现代综合物流企业中储股份,其作为国家第一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将无车承运人模式与运费议价功能结合,创立了集近百万司机运力、全运途可视化监控、全流程规范化财务、全时段客服于一体的物流运力交易共享平台。公司西南区域业务主要采用与中储智运平台签署运输协议的方式进行承运,公司通过平台预约货车司机,并对货车司机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件、行驶证件、行车历史、个人信誉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用车。中储智运平台雄厚的资金背景、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给公司运输代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5)结算模式

  (下转C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