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1-04-08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上机数控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条款的规定,鉴于原激励对象马澄炯、洪华、岳永强、马小龙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根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回购注销安排,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激励股份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条款的规定,鉴于原激励对象马澄炯、洪华、岳永强、马小龙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5,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43,9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本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本次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3423793),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因本次回购事项将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已按照《公司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减资程序。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