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原仲裁涉案金额为197,889,315.00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资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
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披露了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兆恒”)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裁决书》的事项。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16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一):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仲裁被申请人二: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域圣”)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理由
2020年11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裁决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投资收益29,514,794.52元;杭州兆恒、上海域圣还应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以1.7亿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的投资收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2021年2月,杭州兆恒以上述仲裁裁决无仲裁协议、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浙江犇宝在仲裁中隐瞒了证据且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裁决书》。
三、诉讼裁决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165号,杭州兆恒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 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165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6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76,821,327.6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披露了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与公司的诉讼事项。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59号之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告1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2唐万新
被告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万新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民初59号],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就以下两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判令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
(二)判令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回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63,483,793.43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三、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59号之三,原告恒天中岩于2021年3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因原告撤诉,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59号之三。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