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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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姚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姚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号),内容如下:
“姚鹏:
经查,你本人于2020年7月31日至今担任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能源)副总经理,你的配偶韩林男于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2月19日通过其个人证券账户买卖美锦能源股票,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