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1月22日披露了关于分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04、2021-006),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桦南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2021)黑0822刑初1号),现将有关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樊凤君。
被告人:樊凤君
(二)案件概述
2020年7月12日,佳木斯分公司收到桦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2020年10月10日,佳木斯分公司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黑0822刑初99号,判决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樊凤君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准备相关证据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16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认为辩护人提交的书证材料、准予注销通知书、营业执照,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对佳木斯分公司的量刑,应予以查明,故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2刑初99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单位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樊凤君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会在收到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本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至本公告日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判决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黑0822刑初1号。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