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29版)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完成快递业务量”指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的快递完成业务量;
(2)选取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包括:中通快递、圆通速递、申通快递和百世集团。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在解锁期内,若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在80分及以上,则可10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高于60分(含)但低于80分,则按8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未能解锁的剩余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回购注销。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韵达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方面: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爆发、市场集中度提升及成本持续下降等综合原因影响,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微妙变化,主要是局部地区市场竞争加剧,短期内市场价格下行明显,导致企业经营的外部不确定风险加大。根据公司2020年度经营发展情况,参考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综合因素,以完成快递业务量和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更准确地衡量公司经营状况,更客观地谨慎预测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切实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通过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能动性和工作活力,促进公司整体业务量稳定提升,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高度统一。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面:韵达股份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最近一个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价格;
n: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价格;
n: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每股派息额;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此处的价值估算仅为模拟测算,不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的实际股价等参数进行重新估算。假设公司于2021年5月授予,公司首次授予704.2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7、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七、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出于公司需要进行激励对象职位升迁,但仍在公司体系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位升迁前规定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后注销:(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2)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等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被单方面终止或解除的,包括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激励对象提前辞职的、被公司辞退、除名、裁员等以及劳动合同期满,激励对象提出不再续签;
(5)存在严重违反公司《人力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及《廉政从业承诺书》的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6)绩效考核未达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考核责任状的目标要求;
(7)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
(8)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9)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位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本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一般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按下述规定需对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回购数量为原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息之和,但对发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注:发生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情形的,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六个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
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则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回购的股票包括原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因此衍生且未解除限售的股票。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每股派息额;
P: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 :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
P2 :配股价格;
n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六)收益收回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若出现激励对象需返回所获收益的情形,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激励对象足额收回其所获收益,并及时公告。
九、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