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1-1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 3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贾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64,318,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84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5,822,8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53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8,495,8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0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316,1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53,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563,1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5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淑芬、李科蕾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784,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42%;反对2,534,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805%;反对2,534,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731,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75%;反对2,563,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090%;反对2,563,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731,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75%;反对2,563,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090%;反对2,563,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 2021-07 号、2021-08 号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钟淑芬(经办律师)、李科蕾(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