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1-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093,700股,占总股本的1.162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采用大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注入现金、豁免债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高投集团支付股份和本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的对价安排方式。具体方案如下:
1、本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3股,转增股份总数为2,592万股。
2、高投集团豁免本公司对其1.1亿元的债务,同时向本公司注入3,750万元现金,以此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
3、除高投集团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35%支付给高投集团,以此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6月12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4,09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21%;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有关情况如下表: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
五、股东持股变化及历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自本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变化情况:
注1: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2019年12月17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480万股限售股份过户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24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168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312万股。
注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高新民初字第2029号)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西藏自治区石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20万股限售股份。2012年2月15日,西藏自治区石油公司将120万股限售股份过户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4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42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78万股。
注3:天津中孚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天津中孚公司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7万股。2020年11月24日,天津中孚公司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2.45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4.55万股。
注4: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117号)判决,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承成都成飞汽车模具中心享有的本公司8.4万股限售股份。2016年1月7日,成都成飞汽车模具中心将8.4万股限售股份过户至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4日,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2.94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5.46万股。
注5:邓光伟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邓光伟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829号)判决,邓光伟持有本公司0.72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20年5月7日,邓光伟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252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468万股。
注6:杨红英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杨红英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838号)判决,杨红英持有本公司0.48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20年5月7日,杨红英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168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312万股。
注7:陈虎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陈虎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848号)判决,陈虎持有本公司0.36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20年5月7日,陈虎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126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234万股。
注8:刘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刘茜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839号)判决,刘茜持有本公司0.24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20年5月7日,刘茜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084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156万股。
注9:罗宏坤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罗宏坤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792号)判决,罗宏坤持有本公司0.48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20年5月7日,罗宏坤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0.168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312万股。
注10:张晓冬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张晓冬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840号)判决,张晓冬持有本公司0.12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20年5月7日,张晓冬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042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078万股。
注11:彭志勋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彭志勋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0108执542号之二)裁定,彭志勋持有本公司12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20年5月7日,彭志勋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4.2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7.8万股。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本公司历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公司前述11户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以下结论性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禁的11名限售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否。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本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否。
(三)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否。
(四)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是否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一)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