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瑞泰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持有的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耐材”)100%股权及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集团”,与“武钢集团”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马钢”,与“武汉耐材”合称“标的公司”)40%股权,并拟向武钢集团和马钢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述交易合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了查询。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即2020年2月14日)至《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2021年2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瑞泰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瑞泰科技控股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总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瑞泰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具体指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下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及其作出的声明及承诺
1、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以及中介机构对施存有、汪朝晖、白本芳、顾艳萍、孙佳楠、张志鹏、郁书中、姚威、陈磊、倪昱青、陈璐、张建、张金龙、江红等人员访谈及该等人员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施存有、汪朝晖、白本芳等15名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2、买卖股票相关人员作出的声明及承诺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施存有、汪朝晖、白本芳等15名自然人分别出具了书面说明,具体如下:
(1)施存有
根据施存有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施存有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汪朝晖及其配偶倪昱青
根据中介机构对汪朝晖及其配偶倪昱青的访谈及汪朝晖、倪昱青出具的《中国银河证券马鞍山中路营业部股票明细对账单》,倪昱青大约于2015年开具的股票账户,汪朝晖于2000年之前开具的股票账户。倪昱青以往一直同时操作其本人及其配偶汪朝晖的股票账户,且买卖股票系经常性行为,自2016年起就开始买卖瑞泰科技的股票。在自查期间,倪昱青股票账户及其配偶汪朝晖股票账户对于上述瑞泰科技股票买卖行为亦均系倪昱青实施,汪朝晖未实施任何股票交易(包括瑞泰科技股票的交易)行为。
根据汪朝晖及其配偶倪昱青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汪朝晖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均系本人配偶倪昱青实施操作。本人未实施交易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上述瑞泰科技股票买卖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汪朝晖配偶倪昱青对其本人及汪朝晖的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如下“在自查期间内,本人除用本人股票账户及本人配偶股票账户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上述情形外,本人不存在用本人股票账户及/或本人配偶股票账户其他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除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外,本人用本人股票账户及本人配偶汪朝晖股票账户还持有其他公司上市公司股票,瑞泰科技股票在本人股票账户及本人配偶股票账户的占仓比例也较低。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瑞泰科技的央企背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及其他任何人也未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向他人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白本芳
根据白本芳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白本芳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子女郅晓目前供职于中国建材集团,亦未向本人透露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顾艳萍
根据顾艳萍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顾艳萍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孙佳楠
根据孙佳楠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孙佳楠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自2007年开户至今一直进行股票交易,除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外,还对迅游科技、奥飞数据、智度股份、威海广秦、杰赛科技、沪硅产业、中金黄金、山东黄金等进行股票买卖。本人对于瑞泰科技股票交易的占比低于1%。本人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张志鹏
根据张志鹏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张志鹏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郁书中
根据郁书中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及郁书中提供的资金变动情况表,郁书中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现任职务为瑞泰马钢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技术管理和产品开发业务,根据瑞泰马钢《公司章程》及现有公司管理制度,本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资产交易、重组等重大事项决策。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具备了多年的股票市场投资经验,买卖股票属于本人经常性行为,瑞泰科技股票属于本人买卖股票的其中一只,占本人股票账户持仓比例较低。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8)李明丽
根据李明丽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李明丽及张玉宾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张玉宾未向李明丽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李明丽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瑞泰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明丽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李明丽及张玉宾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李明丽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姚威
根据姚威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姚威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自2011年开户至今一直进行股票交易,除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外,还对张江高科、中兵红箭、复星医药等进行股票买卖。本人对于瑞泰科技股票交易的占比约10%左右。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0)陈磊
根据陈磊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陈磊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1)陈璐
根据陈璐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陈璐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2)张建
根据张建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张建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自2018年开户至今一直进行股票交易,除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外,还对泰胜风能和科翔股份等进行股票买卖,且占比均高于瑞泰科技股票交易。本人对于瑞泰科技股票交易的占比约20%左右。本人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本人在瑞泰马钢内部担任董事外无其他职位,并未参与瑞泰马钢的日常经营活动。除担任瑞泰马钢董事外,本人还担任马钢股份技术中心主任,本人未从瑞泰马钢、马钢股份方面获取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3)张金龙
根据张金龙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张金龙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对耐火材料行业的经验、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除瑞泰科技股票以外,本人还同时买卖凯盛科技、酒鬼酒、东方钽业等上市公司股票。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4)江红
根据江红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江红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家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1、安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内,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账户存在交易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对该股票的交易属于自营量化交易,系对一揽子股票进行的买卖操作,该股票属于一揽子股票的其中一只,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根据安信证券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股票账户0899052630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单位量化投资部采用量化模型选股的策略构建一揽子股票并通过量化指标交易一揽子股票所致。本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关于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管理及信息隔离墙管理的各项制度及要求,投行业务部门与自营业务部门(含量化投资部)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隔离。因此,前述买卖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及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存在交易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对于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产品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具体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买卖“瑞泰科技”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四、自查结论
经上市公司核查,上市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机构和人员岀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中介机构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上述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