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1-03-20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3月19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阳科技”)5%以上股东陶春风与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富力”)签署《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陶春风将其持有的14,128,500股长阳科技股票以25.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泰富力,转让股份占长阳科技股本总额的5%;

  ● 本次协议转让后,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8,908,2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中泰富力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12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9日,公司收到5%以上股东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的通知,陶春风于2021年3月19日与中泰富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陶春风将其持有的14,128,500股长阳科技股票以25.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泰富力,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转让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备注:本公告数据中比例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陶春风(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孙亚婷

  第一条 股份转让标的

  1.1本协议股份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299、股票简称:长阳科技)14,128,500股股份(占长阳科技总股本5%)及其项下一切权益(“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1.2条进行的转让下称“股份转让”)。

  1.2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长阳科技14,128,500股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前述长阳科技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并在转让成交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2.1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5.2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356,744,625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柒拾肆万肆仟陆佰贰拾伍元)(“交易价款”)。如在本协议签订后且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标的股份发生上市公司宣布的任何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25.25元/股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2.1乙方(或乙方通过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定金”)。如果该等定金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和该第三方的合理请求办理交易价款结算程序(如需要)。

  2.2.2乙方应于在有关部门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价款。

  第三条 股份交割事项

  3.1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毕定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主管登记部门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登记。

  3.2甲方应依法履行向有关监管机构申报的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监管机构对本协议及股份转让交易的批准(如适用)。

  3.3乙方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及时提供向应主管登记机关提交的、与股份受让方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阳科技

  股票代码:6882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婷

  住所或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9-53室

  股权变动性质:增持股份(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3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阳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备注:本报告书数据中比例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长阳科技部分股份,系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中泰富力未持有长阳科技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富力于2021年3月19日与长阳科技股东陶春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陶春风将其持有的14,128,500股长阳科技股票以25.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泰富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长阳科技的股份数量为14,128,500股,占长阳科技股本总额的5.00%。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富力持有长阳科技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陶春风(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孙亚婷

  第一条 股份转让标的

  1.1本协议股份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299、股票简称:长阳科技)14,128,500股股份(占长阳科技总股本5%)及其项下一切权益(“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1.2条进行的转让下称“股份转让”)。

  1.2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长阳科技14,128,500股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前述长阳科技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并在转让成交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2.1 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5.2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356,744,625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柒拾肆万肆仟陆佰贰拾伍元)(“交易价款”)。如在本协议签订后且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标的股份发生上市公司宣布的任何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25.25元/股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2.1乙方(或乙方通过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定金”)。如果该等定金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和该第三方的合理请求办理交易价款结算程序(如需要)。

  2.2.2乙方应于在有关部门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价款。

  第三条 股份交割事项

  3.1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毕定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主管登记部门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登记。

  3.2甲方应依法履行向有关监管机构申报的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监管机构对本协议及股份转让交易的批准(如适用)。

  3.3乙方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及时提供向应主管登记机关提交的、与股份受让方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长阳科技股票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2021年3月1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陶春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2021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23,036,7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15%。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1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陶春风和一致行动人唐晓彤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14,128,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

  2021年3月19日,公司接到股东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通知,陶春风于2021年3月19日与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富力”)签署了《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陶春风将其持有的14,128,500股长阳科技股票以25.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泰富力,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备注:本公告数据中比例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阳科技

  股票代码:6882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陶春风

  住所或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迎春街****

  一致行动人:唐晓彤

  住所或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雨辰文星小区****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1年3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阳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备注:本报告书数据中比例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陶春风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唐晓彤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因自身资金需求,陶春风和一致行动人唐晓彤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8,47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不超过14,128,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

  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陶春风持有公司股份为28,477,23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8%;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持有公司股份为3,029,5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7%。陶春风和唐晓彤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31,506,7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15%。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3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和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3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陶春风与中泰富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陶春风将其持有的14,128,500股长阳科技股票以25.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泰富力。

  上述权益变动后,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合计持有长阳科技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3.15%。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陶春风(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孙亚婷

  第一条 股份转让标的

  1.1本协议股份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299、股票简称:长阳科技)14,128,500股股份(占长阳科技总股本5%)及其项下一切权益(“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1.2条进行的转让下称“股份转让”)。

  1.2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长阳科技14,128,500股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前述长阳科技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并在转让成交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2.1 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5.2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356,744,625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柒拾肆万肆仟陆佰贰拾伍元)(“交易价款”)。如在本协议签订后且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标的股份发生上市公司宣布的任何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25.25元/股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2.1乙方(或乙方通过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定金”)。如果该等定金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和该第三方的合理请求办理交易价款结算程序(如需要)。

  2.2.2乙方应于在有关部门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价款。

  第三条 股份交割事项

  3.1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毕定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主管登记部门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登记。

  3.2甲方应依法履行向有关监管机构申报的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监管机构对本协议及股份转让交易的批准(如适用)。

  3.3乙方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及时提供向应主管登记机关提交的、与股份受让方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陶春风签字:

  唐晓彤签字:

  签署日期:2021年3月1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陶春风签字:

  唐晓彤签字:

  签署日期: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