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于2020年5月13日披露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诉被告宝塔实业、孙珩超、金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宝塔实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770,000元、利息711,574.77元,合计40,481,574.7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至上述本息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等。详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告(2020-02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1民初267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39,77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1,915,256.84元,合计41,685,256.84元,清偿方式按照《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2、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方式按照《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3、被告孙珩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丽萍在其与被告孙珩超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珩超、金丽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44,208元,由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于上述诉讼涉及的债权,本公司管理人已在重整实施过程中作为暂缓确定债权处理,本案判决生效后,将依据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债务清偿方案予以解决,不会对公司2021年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1民初267号 。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