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202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20)晋民终792-798号《民事判决书》7份。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自2018年9月22日至今多次发布了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自2018年9月22日至今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7、2018-102、2018-114、2018-120、2019-02、2019-09、2019-019、2019-021、2019-023、2019-028、2019-029、2019-030、2019-030、2019-038、2019-039、2019-041、2019-042、2019-044、2019-045、2019-047、2019-048、2019-049、2020-08、2020-018、2020-019、2020-028、2020-030、2020-031、2020-033、2020-034、2020-035、2020-036、2020-038、2020-051、2020-052、2020-055、2020-059、2020-062、2020-063、2020-074、2020-075、2021-03、2021-04、2021-06)。
三、判决情况
1、关于(2020)晋民终792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关于(2020)晋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关于(2020)晋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关于(2020)晋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关于(2020)晋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关于(2020)晋民终797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关于(2020)晋民终798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公司将承担共计76,654.32元赔付义务,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用。依据公司对该类诉讼预计负债的计提标准,公司预计本次及以往公告的该类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2020)晋民终792-79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2021-12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相继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1)晋01民初67号、76号、91号、134-137号、140号、160-169号、171-176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合计25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徐娟、周小伟、李旭等25人。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徐娟、周小伟、李旭等25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2,162.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使其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67号、76号、91号、134-137号、140号、160-169号、171-176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