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3-13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12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艾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2人,代表股份536,182,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588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227,231,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1.01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08,951,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572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461,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74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3114%;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281,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62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6,133,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412,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律师、张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1-015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9号),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2,448,97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9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79,999,997.1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股权登记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3,610,894.2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3月12日全部到位,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2日出具的[2021]京会兴验字第79000004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绣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后续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结合银企合作等实际因素,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原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绣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开立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该账户将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计划不变。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银行的调整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3月12日,公司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翀翔、庞晶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