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1-03-10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1-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9日披露了公司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与一恒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事项作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与一恒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最新进展情况

  (一)关于李磊再审申请进展情况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再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4577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4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追加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执145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9,286元,均由李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关于张淑琴二审申请撤诉情况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民终1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张淑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1元,减半收取11,505.5元,由上诉人张淑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关于张燕清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得追加原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豫0104执101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张燕清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尚未披露的在审诉讼案件金额17,942.07万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尚未披露的在审诉讼案件金额7,099.11万元;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一恒贞债权人相关所有案件,法院均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追加申请或判决不得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公司因一恒贞诉讼案件前期被强制划走29,068,000元(其中李磊案8,968,000元,陈建华案20,100,000元),同时,公司于2019年度对一恒贞相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50,021,004元,根据判决结果将做冲回处理。以上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最终影响将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