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2021)浙0502民初1804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502民初1804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2020年6月18日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自愿以其部分机器设备为原告在授信协议项下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的担保额度分别为21,209.41万元、2,297.25万元,抵押担保期间分别为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0年6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7,5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7,500万元。因被告涉及诉讼及他行违约等情形,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单方面向被告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因被告未能如期清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债务本金人民币7,500万元及欠息;
(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所涉债务均已作相应会计处理,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浙0502民初1804号等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1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尤夫,证券代码:002427)于2021年3月5日、3月8日、3月9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5、经核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单位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多份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因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其他资产被查封或移送评估拍卖,如若相关资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关于出售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65%股权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公司正在出售持有的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65%股权,存在的主要风险详见该公告“特别提示”部分。受让方因资金筹措不及预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正在督促受让方加大付款力度、增加足额资产抵押担保等措施以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目前正在沟通协商中,公司将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