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企业共青城正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正融”)于2021年3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送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5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共青城正融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贸仲委送达的《仲裁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56542号】,贸仲委根据共青城正融和郝日芳及案外人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天脉聚源(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马勇签订《关于共青城正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增资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已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企业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二、裁决情况
共青城正融于2021年3月1日收到贸仲委送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509号】,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郝日芳向申请人共青城正融支付股权原始认购价成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按照10%年复合回报率的标准计算的回报收益款人民币2,320.50万元,以上本金和回报收益款总计人民币7,320.50万元;
(二)被申请人郝日芳向申请人共青城正融支付以人民币7,320.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
(三)被申请人郝日芳赔偿申请人共青城正融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81,414元,全部由被申请人郝日芳承担。该笔款项已由申请人共青城正融全额预缴并相冲抵,被申请人郝日芳应当向共青城正融支付人民币581,414元以补偿申请人共青城正融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裁决确定的义务应当于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由贸仲委作出裁决,共青城正融将依法依规积极向被申请人追讨上述裁决款项,若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共青城正融将积极应对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裁决款项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509号】。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1-011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亚联发展,股票代码:002316)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1年2月25日、2月26日、3月1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经核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6、近期公司发布了以下重要公告:
(1)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50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企业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500万元至-46,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1,000万元至-47,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数据与实际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2020年度业绩信息;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