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26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7,704,170.05元(其中:工程款26,322,251.83元,利息1,381,918.2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收到相关方转送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出具的涉及中珠医疗下属公司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医院公司”或“被告二”)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672号)。丰台法院就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建设”或“原告”)与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建设”或“被告一”)、忠诚医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弘洁建设的民事起诉状,本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恒建设与弘洁建设于2017年7月25日签署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JSG[2017] 12310)(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双方约定,鉴于国恒建设与忠诚医院公司已经签订了《北京忠诚肿瘤医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80817-GC-SG(H)-007号)(以下简称“《总包合同》”),就本机电安装工程分包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就合同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结算等进行约定。
《分包合同》签署后,弘洁建设依约对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于2019年7月12日完成施工并竣工,项目主体工程已于2019年8月12日实际交付使用,按合同规定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在上述情况下,弘洁建设为保障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已向项目发包人忠诚医院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忠诚医院公司签收并向弘洁建设出具了《北京忠诚肿瘤医院项目机电安装结算书移交单》。截止目前,国恒建设仅向弘洁建设支付工程款28,410,432.68元,尚欠26,322,251.83元工程款未支付,国恒建设声称忠诚医院公司尚欠国恒建设大量工程款。
弘洁建设认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国恒建设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和延迟履行利息,并有权要求忠诚医院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6,322,251.83元,井支付延期履行利息(以26,322,251.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履行完全部债务止按照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381,918.22元),以上共计:27,704,170.05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就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申请冻结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国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27,704,170.05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丰台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672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丰台法院认为,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国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27,704,170.05元(1.户名: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账号:11050165920000000179;2.户名: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体育中心支行,账号:44400091601801010575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丰台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查询,忠诚医院公司与国恒建设就“北京忠诚肿瘤医院项目建设安装工程”签订《总包合同》,合同金额13,9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忠诚医院公司已支付上述工程款11,607.25万元。根据《总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相关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完成、交钥匙后从国恒建设提交合同款申请表后20个工作日内,忠诚医院公司向国恒建设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5%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待工程结算全部完成定案并扣除相关责任款项后,且国恒建设交付所有资料并合格备案后30天内,支付本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维修保证金等。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672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27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894,245.32元及利息、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公司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俊天”)与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中珠俊天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医院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原告郎世军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公司中珠俊天和忠诚医院公司。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1、原告:郎世军
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赵家社区**-***
2、被告一: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早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被告二:国恒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西羊市街11号院
被告三: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5号
被告四: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5-1号
3、受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根据原告郎世军的民事起诉状,本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7年6月份,原告承包了北京忠诚肿瘤医院主体改造扩建工程各分部分项(拆除工程、模板工程、砼浇筑以及二次结构砌筑)、现场安全防护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进驻现场开始施工,至2019年6月份施工完毕,施工完毕后工程交付共同的分包方被告一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国恒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7月份至2020年9月份,原告共收到被告一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的进度工程款共计9,477,000元。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沟通和协调,被告一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始终拖延进行最后结算和付款。原告根据设计图纸、实际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计算,原告实际完成工程总价款应为11,371,245.32,因此,被告一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894,245.32元。
原告经了解,被告三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四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为被告三的全资股东)为北京忠诚肿瘤医院项目的共同发包人,将项目发包给被告二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三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四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郎世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欠付的原告工程款1,894,245.32元及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四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被告二国恒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