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2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方式:会议于2021年2月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的出席情况: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2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2人;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4、会议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面签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为通过。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为通过。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为通过。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回购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9.30元/股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不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99%,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且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钱明星、宋航、姚先国、贾利民、李志群、益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临2021—006)。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0年,公司将经营发展战略优化升级为“智能交通+泛半导体”紧密型经营发展战略,智慧交通业务交付规模创公司历史新高。同时,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条件成就, 意味着公司业绩增长,激励效能显现。为了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66.44万股的1.1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66.44万股的2.94%。
董事潘丽春、赵勤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钱明星、宋航、姚先国、贾利民、李志群、益智对此议案出具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0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回避2票。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潘丽春、赵勤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钱明星、宋航、姚先国、贾利民、李志群、益智对此议案出具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0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回避2票。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权办理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2、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资格、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锁;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锁定/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注销或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等;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备案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14、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5、以上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期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潘丽春、赵勤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0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回避2票。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和融资需求,同意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具体如下:
1、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为授信启用后12 个月。
2、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为授信启用后12 个月。
以上银行授信具体业务使用条件、品种、期限、金额以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在额度内发生的具体业务,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在授信有效期内(包括当年授信延长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无论到期日是否超过授信有效期截止日期,均视为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 票,反对票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06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2、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30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9.3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10,752,68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9.30元/股(含)测算,可回购股数约5,376,34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日,公司董事兼总裁赵勤先生、董事兼副总裁楼洪海先生、董事唐新亮先生、高级副总裁边劲飞先生、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何昊先生、副总裁王镇宇先生、董事会秘书何俊丽女士、副总裁凌祝军先生、师秀霞女士尚处于减持计划期间,其中赵勤先生、楼洪海先生、唐新亮先生、边劲飞先生、何昊先生、王镇宇先生、何俊丽女士减持期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2月26日(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79),凌祝军先生、师秀霞女士减持期间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112)。
(2)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收到公司董事兼总裁赵勤先生、高级副总裁边劲飞先生、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何昊先生、副总裁师秀霞女士、董事会秘书何俊丽女士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并承诺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上述高管结合公司股票市场行情走势,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决定提前终止上述减持计划,同时承诺自2021年2月6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公司股份。
除上述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合科技”) 于 2021年2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3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9.30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9.3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10,752,68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9.3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5,376,34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则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满12个月自动终止。
2、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9.3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10,752,68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98%;
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10,752,688股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锁定,按照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2、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9.3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5,376,34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5,376,344股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锁定,按照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仍为10%以上,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776,154.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40,396.52万元,流动资产406,012.29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10,000万元(含)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29%、4.16%、2.46%,公司整体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振社会公众信心,促进公司价值合理回归,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3、关于本次回购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3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10,752,68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98%;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日,公司董事兼总裁赵勤先生、董事兼副总裁楼洪海先生、董事唐新亮先生、高级副总裁边劲飞先生、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何昊先生、副总裁王镇宇先生、董事会秘书何俊丽女士、副总裁凌祝军先生、师秀霞女士尚处于减持计划期间,其中赵勤先生、楼洪海先生、唐新亮先生、边劲飞先生、何昊先生、王镇宇先生、何俊丽女士减持计划期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2月26日(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79),凌祝军先生、师秀霞女士减持计划期间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112)。
除上述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务。
六、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实施具体方案,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七、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且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不超过9.30元/股(含),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筹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九、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方案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4、公司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证券代码:000925 公告编号:临2021-007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包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2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66.44万股的4.07%。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66.44万股的1.1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66.44万股的2.94%。
此外,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合计1,6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6.22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1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予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予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6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66.44万股的1.1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权登记之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等待期为12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2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7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22元。
(六)激励对象获授与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控股子公司国科众创、参股公司申能环境、参股公司达康新能源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国科众创、申能环境、达康新能源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对净利润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应在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该事项的影响。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考核等级A级,才能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被评为考核等级B级的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的70%,被评为考核等级C级、D级,则取消当期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不达标,其对应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控股子公司国科众创、参股公司申能环境、参股公司达康新能源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国科众创、申能环境、达康新能源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基于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设定的公司业绩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中短期目标,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长远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需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2021年2月8日收盘价对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70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5.70元/股)
②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23.97%、22.93%、23.27%(取草案公告前一年、前两年、前三年深证综指全部交易日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1年6月底授予股票期权,则授予的股票期权2021年-2024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合计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包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66.44万股的2.94%。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75元的50%,为每股2.88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22元的50%,为每股3.11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下转D6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