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1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吴启权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合伙企业转让湖南中锂30%股权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合作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长园(珠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两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期合伙企业”“二期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服务,详见公司2020年12月31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目前合伙企业已设立。
为便于参股公司的投后管理和统筹规划,参考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0]第001195号)(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锂”)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68,307.34万元,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湖南中锂30%股权分别转让给前述两家合伙企业,其中向“一期合伙企业”转让湖南中锂10%股权,转让价格为16,830万元;向“二期合伙企业”转让湖南中锂20%股权,转让价格33,660万元。湖南中锂成立于2012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刘颖,注册资本83,394.1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锂离子电池隔膜及高性能膜材料的研发、制造与销售等。公司直接持有湖南中锂30%股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莘县湘融德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持有湖南中锂60%和1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湖南中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本次转让完成后,“一期合伙企业”和“二期合伙企业”合计持有湖南中锂30%股权。本次湖南中锂的股权转让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转让,本次转让不会产生投资收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维安电子8.8439%股权转让价格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及公司将维安电子 8.84%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于合伙企业设立后将持有的上海维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安电子”)8.8439%股权按公司账面价值 4,500万元转让给合伙企业,详见公司2020年9月19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该合伙企业于2020年12月15日设立,企业名称为上海园维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园维科技”)。
维安电子主要股东上海材料研究所(持股39.23%)等根据其2019年8月向公司收购维安电子股权时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0397号)及同期珠海横琴材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对维安电子的增资情况,认为公司本次转让维安电子8.8439%股权转让价格应确定为45,899,999.90元。为推进本次同一控制下的内部转让股权,同意公司将维安电子8.8439%股权按照45,899,999.90元的价格转让给园维科技。本次维安电子的股权转让为公司合并范围内部转让,本次调整交易价格不会产生投资收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等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26亿元的授信额度,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对应的担保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中国银行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具体方案如下:
(一)投保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投保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
(四)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
(五)保险期限:12个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长园天弓1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注册资本:8,846.6万元,经营范围为立体停车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保养、销售;机械式立体停车智能车库系统工程总包;智能车库系统软件开发、应用等。公司于2020年8月收购天弓51%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张志强(代张昌云持股)、张昌新和湖北红安高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长园天弓25.74%、13.69%和9.57%股权。
基于看好国内立体车库行业发展前景,参考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2020年3月31日为基准日《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项目涉及的湖北天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462号),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湖北天弓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513.90 万元,并经协商,同意公司以人民币1,862.00万元向张昌云(名义股东为张志强)收购其持有的长园天弓19%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长园天弓70%的股权。公司受让的长园天弓19%股权为张昌云所有,该部分股权由张志强代持,交易标的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长园天弓为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实际出资人张昌云持有长园天弓25.74%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条规定,交易对方张昌云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长园天弓定位于提供机械车库的智能化方案,业务方向符合当前政策和市场发展方向,且与公司智能工厂装备产业方向一致,具有一定协同效应。本次股权收购有助于提升长园天弓融资能力,同时促进公司内部其他协同业务的发展。本次收购长园天弓19%股权将减少资本公积约750万元,不影响当期损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增资方式参股深圳傲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深圳傲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镭科技”)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致力于提供碳纳米管冷阴极CNT-X射线源产品、智能检测设备及无损检测解决方案,注册资本为3,4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胜,其中深圳信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633.3333万元,其持股比例47.34%,深圳泰音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00万元,其持股比例23.19%、孙振东认缴出资额266.6667万元,其持股比例7.73%、深圳市河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其持股比例8.70%、深圳市昂若创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昂若投资”)认缴出资额450万元,其持股比例13.04%。(依据傲镭科技与昂若投资签署的协议,傲镭科技注册资本将调整为3,500万元,昂若投资认缴出资额调整为500万元。)
基于X射线源应用与公司自动化测试业务的协同效应,同意公司下属合伙企业园维科技通过增资方式参股傲镭科技。该项目属于战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根据该项目的技术特点及市场空间,经各方协商,园维科技向傲镭科技增资2,000万元,其中333.33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投资款计入资本公积金。投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傲镭科技8.70%股权。根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核查,傲镭科技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申请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按公司2020年12月31日股本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91,732,545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145.4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项目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核准或备案的名称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5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同时,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顺利进行,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并调整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或补充协议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3.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程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及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全权回复相关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4.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或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条件变化情况等,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时间、用途和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规模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5.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难以实施的情形,或虽可实施但将给公司整体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形时,可酌情决定延期、中止或终止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9.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由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10.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在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5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2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白雪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按公司2020年12月31日股本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391,732,545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145.4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项目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核准或备案的名称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5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8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下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为最大限度考虑摊薄即期回报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1年6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测算的假设时间,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为量化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以39,173.00万股进行测算,募集资金总额为90,145.40万元,同时,本次测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为准;
(4)根据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2020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2020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分别为12,500.00万元到16,000.00万元和9,400.00万元到12,700.00万元,取预计区间下限。
(5)假设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1)与2020年度持平;(2)较2020年度增长10%;(3)较2020年度增长20%;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305,775,152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净利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不进行利润分配;
(8)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由上表可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导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包括:
1、不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显著提升发行人的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募集资金的使用将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新的发展战略。未来,公司将按照新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严格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持续接受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公司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目前,公司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公司拥有较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未来,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5、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利润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公司实施或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0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因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尹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深圳证监局同时出具了《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决定:对尹智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瑞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史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整改情况:
1、公司调整下属子公司审批权限,对业务事项进行细化,严格规定子公司超权限业务需集团总部事先批准。公司目前已委派专人对各子公司公章实施集中管理,杜绝越权使用公章情况。
2、强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重要信息报备制度》,强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高管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做到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并按照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3、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加强对定期报告所披露财务指标及数据的检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会计政策运用的合规性、财务指标及数据核算的准确性,防止定期报告披露时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核查职能,对公司内部审计结果和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呈报董事会讨论和决定,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5、完善内部控制,除加强集团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外,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各子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12月公司制定《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集团及子公司的内部规范运作。公司将继续深化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大力推进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2020年10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577 号),针对公司与关联方正中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产控)合作开发长园新材料港部分宗地的事项,要求公司:(1)充分核实并评估:该项目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当前使用状态及用途,进行处置是否会对公司用地需求、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响;所涉土地抵押解除的相关安排及资金来源,提前偿还相关款项是否会给公司造成资金压力,是否会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项目合作开发及后续运营中,公司和交易对方在权利义务、资金安排、损益承担等方面是否存在其他安排,上述情况是否会对交易推进以及后续回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明确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是否审慎合理;(3)充分核实: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正中产控及其实控人邓学勤与公司、公司董监高、公司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投资、资金借贷等各种形式的潜在关联关系;正中产控及其实控人的资金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资产受限情况等,评估论证交易对方是否有足够的付款能力、担保方是否有实际担保能力,是否存在款项延期支付、无法足额偿付、担保无法履行的风险,以及公司可采取的保障措施。(4)核实:资产处置收益确认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其他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推进的风险,以及对公司损益确认的影响。
整改情况: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公告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对监管工作函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各项要求,对本次交易实质、标的资产估值合理性、会计处理合规性、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及合理论证,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2020年12月10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42号),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相关临时公告内容披露不准确,上交所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依明、秦敏聪、贺云、时任总裁许兰杭、时任董事会秘书高飞予以监管关注。
根据《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0〕120号),《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孙兰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0〕121号),因:1、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16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公司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3、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子公司多项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许晓文、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时任监事史忻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史忻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许晓文、鲁尔兵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长吴启权,时任董事徐成斌、隋淑静,时任监事姚太平、贺勇予以通报批评。对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兰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尹智勇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整改情况:
1、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追溯后的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并于财务报表附注“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披露了该事项更正内容和对财务报表影响。同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财务数据差错进行更正和对财务报表影响进行了披露。
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就2018年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长园和鹰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财务错报;长园和鹰存货管理、成本核算的内控失效;未能对重要子公司的商誉减值情况进行恰当评估,造成重大错报。针对以上内控缺陷,公司进行了内部整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就2019年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年12月,公司制定《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集团及子公司的内部规范运作。
3、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加强对定期报告所披露财务指标及数据的检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会计政策运用的合规性、财务指标及数据核算的准确性,防止定期报告披露时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核查职能,对公司内部审计结果和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呈报董事会讨论和决定,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情况
2019年7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7 号),深圳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对“一、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未及时核算并反映税收优惠返还资金被占用情况”、“三、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准确”及“四、重大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整改情况:公司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成立专项整改小组,董事长亲自担任组长督导工作;向全体董监高就责令改正进行了通报,要求全董监高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高管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做到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聘请专业机构辅助公司进行内控建设,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能,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
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出具了整改报告并发布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5),及时向市场及投资者披露了整改情况。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6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国银行等银行申请授信并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210,000万元
●本次对子公司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已承担为沃特玛向银行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金额合计6,600万元(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沃特玛及相关主体承担反担保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因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等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26亿元的授信额度,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对应的担保措施。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深瑞”)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合计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授信期限一年,并提供长园深瑞100%股权质押及长园深瑞名下的土地及建筑物(位于深圳南山区)作为抵押担保。同时,长园深瑞使用授信额度时,由公司提供保证责任担保并提供长园深瑞名下的土地及建筑物作为第二顺位抵押。
(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运泰利”)、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电力”)、控股子公司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共创”)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合计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授信期限一年,并提供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B栋土地及建筑物、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D栋土地及建筑物、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4栋的土地及建筑物、控股子公司珠海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八路5号的土地及建筑物、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宏广电子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金鼎科技八路的土地及建筑物作为抵押担保。同时,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时,由公司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三)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
公司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合计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授信期限一年,并提供长园共创名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工业园的土地及建筑物、长园电力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峰北路89号工业园的土地及建筑物、全资子公司珠海赫立斯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洋青街1号工业园的土地及建筑物作为抵押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长园深瑞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徐成斌
3、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4、成立日期:1994-06-30
5、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力自动化保护控制系统及设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及实验设备、输配电及控制系统及设备、信息及通信系统及设备、电气机械及电力电子设备、电力监测及运检监控系统及设备、电源系统及设备、储能系统及设备、电池管理系统及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综合能源管控系统及设备的技术研发、设计、销售及技术服务等。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长园深瑞100%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二)珠海运泰利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吴启权
3、注册资本:34,610万元
4、成立日期:2004-09-18
5、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B型厂房
6、经营范围:五金、电子元件的生产、加工;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电子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等。
7、股权情况:公司持有珠海运泰利100%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长园电力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徐成斌
3、注册资本:30,005万
4、成立日期:2006-09-15
5、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第二期金峰北路89号厂房
6、经营范围: 智能电力电缆附件、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设计、培训和服务;电力系统相关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交换机、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7、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持有长园电力100%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四)长园共创
1、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法定代表人:吴启权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成立日期:1993-06-01
5、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三期科技六路11号A栋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力安全产品;电力自动化系统;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器机械产品,及以上产品的维修、服务。自动化设备设计与安装(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安防设计与施工;劳务分包,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提供电力产品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提供带电检测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仪器仪表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租赁等
7、股权情况:公司持有长园共创99.3%股权,自然人伍保兴持有长园共创0.7%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质押/抵押物的情况
(一)质押物情况
长园深瑞基本情况详见前述“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长园深瑞100%股权目前处于质押状态,质押权人为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二)抵押物情况
1、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该土地及建筑物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目前抵押给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2、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注: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正在办理证书权利人的名称变更备案手续,若因此发生证书编号变化,以变更后证书编号为准。
以上土地及建筑物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B栋土地及建筑物、D栋土地及建筑物、科技工业园4栋的土地及建筑物目前抵押给浦发银行;珠海达明名下土地及建筑物目前抵押给中信银行珠海分行;宏广电子名下土地及建筑物目前不存在抵押。
3、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以上土地及建筑物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目前抵押给中信银行珠海分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增信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担保,本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7,096.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0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9.6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7,096.27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0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9.69%。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已承担为沃特玛向银行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金额合计6,600万元(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沃特玛及相关主体承担反担保责任。)
因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60%,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次融资申请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7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5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9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1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2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2月25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5栋3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2月25日
至2021年2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1年2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3、4、5、6、7、8、9、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21年2月22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00-5:00;(传真登记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公司接受股东大会现场登记。
2、登记地点: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科苑大道长园新材料港 6 栋 5 楼 证券部;邮政编码:518057
3、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件应注明“拟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会议咨询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传 真:0755-26719476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