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1-02-10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ST奋达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9号),现将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我局自2020年9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子公司管控不足,导致财务核算不准确

  收购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后,你公司对该子公司管控不足,未能有效识别富诚达2019年以前固定资产和存货减值情况以及模夹治具财务核算情况,导致财务核算不准确。

  二、未调整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情况

  2017年和2018年,富诚达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模夹治具,并按预计产能定期摊销,你公司在开发模夹治具当年全额计入损益。针对母子公司长期待摊费用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你公司在编制2017年和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三、商誉减值测试不谨慎

  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你公司主要依赖主观定性分析,缺乏客观资料支持,未充分考虑富诚达无在手订单、生产能力不足等情况,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不谨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影响你公司相关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整改,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业务、资金、财务和人员的管控。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将严格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