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1-14

  证券代码: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494.70万股。每股发行价13.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6,513,83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7,982.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15日划至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15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3313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7,982.68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上述人民币322,687,445元,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开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的专户仅用于甲方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专户仅限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开设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专户仅限于高端分立器件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单晶硅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晏璎、戴文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外,对甲方专户资金的使用、汇划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