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 情况的公告 2021-01-06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1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及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具体措施

  2020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继续勤勉尽责,积极采取措施使公司生产经营步入正轨,维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多种途径努力筹集资金,保持公司资金链安全,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改善内部控制缺陷,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争取股票恢复上市,具体措施如下:

  1、努力恢复生产经营: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及因仲裁案件和武进管委会有经济纠纷,厂房拖欠房租一事,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进管委会停电处理,目前正常生产受到影响,公司领导层正在筹措资金寻找其他合适生产基地并和武进管委会积极沟通协议解决。

  2、积极解决债务问题,推进债务重整事项:鉴于公司目前实际情况,银行借款大部分逾期,且公司目前还存在多宗重大未决诉讼,公司面临重大债务风险。公司继续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得到债权人谅解,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公司债务。

  3、积极应对公司诉讼: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专门小组认真清查和解决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事项,公司对已掌握到的诉讼资料进行梳理,并及时对外披露。同时,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积极应对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将积极争取有利于公司的判决,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针对公司相关未决诉讼,公司将继续在律师的支持下积极与案件的相关当事方、管辖法院等进行充分沟通,争取推动相关诉讼事项尽快结案,消除各种潜在影响。

  4、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新的管理团队进驻公司后,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梳理了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落实授权、审批和执行的职责分离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及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审批、使用、登记及归档流程,规范对外担保行为,规范资金收支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

  5、2020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获悉双方已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表决委托协议》,详细情况已在编号:12月1号公告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为:2020-110的公告文件中披露。

  6、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与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许可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EM12,M14UI及M16UI》、《技术服务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公司将上述协议所涉柴油发动机全部商业机密与核心技术许可给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使用。同时为提高相关核心技术落地转化的质量和效率,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决定聘请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总裁)决策权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该协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签署,并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另行通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人:证券部

  电话:0519-68219596

  传真:0519-68219582

  电子邮箱:stock@wxreet.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区武宜南路377号武进创新产业园2号楼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13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3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及2018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将在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经公司决定及部分当事人反馈信息,公司及部分当事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将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 [2020]588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4 条的规定,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及2018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自2020年6月4日起停牌。又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待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将在公司披露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深交所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因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期间,深交所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不再对公司股票实施相应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3条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做出暂停上市决定,公司股票在被终止上市前不再进行交易。深交所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在收到深交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受债务逾期、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资金十分紧张、流动性严重短缺,已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因于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 3240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50%,共计人民币 94,555,050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2015年6月至9月,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8050万元(裁决应退还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事项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3.3.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责。但是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因仲裁案件和武进管委会有经济纠纷,以及厂房拖欠房租一事武进管委会已于2020年9月17日对公司进行停电处理,目前正常生产受到影响,公司领导层正在筹措资金寻找其他合适生产基地并和武进管委会积极沟通协议解决。

  4、2020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获悉双方已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表决委托协议》,详细情况已在编号:12月1号公告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为:2020-110的公告文件中披露。

  5、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2020年12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

  二、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EM12, M14UI及M16UI》交付物清单 所载物品:1.发动机二维图纸;2.发动机三维数模;3.发动机装配说明书;4.发动机材料清单;5.标定软件及ECU数据;6.发动机下线检测程序;7.发动机测试报告及样机各一台;8.发动机质量检验清单。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委托律师团队对上述案件积极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继续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