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叶杨晶女士因自身工作安排调整,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黄治家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黄淮先生进行了资格审查,提请黄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黄淮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黄淮简历
黄淮,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装备事业部总经理特别助理,199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9月至2014年5月于美国波士顿大学学习数学和经济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于美国波士顿大学学习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经理、高级经理;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任深恒和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20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装备事业部总经理特别助理。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44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2月29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236.8576万股的0.22%
● 股票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12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9.79元/股的价格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本次预留授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2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10)。
3、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0年2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2)。
4、2020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0元/股调整为29.79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并同意以29.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以29.79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2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2月29日
2、授予数量: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236.8576万股的0.22%。
3、授予人数:17人。
4、授予价格:29.79元/股(公司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调整为29.7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4月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7、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以29.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对本次授予的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公司2020年12月29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9.81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本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45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月14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14日
至2021年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持有关证明于2021年1月7日、1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到公司科姆龙科技园12楼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3、公司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1年1月8日16: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深圳科姆龙科技园十二楼公司会议室
邮编:518110
电话:0755-29528181
联系人:吴检柯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46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在以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治家召集并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治家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叶杨晶女士是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叶杨晶女士因自身工作安排调整,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黄治家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补选黄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同意公司因发生派息事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由30.00元/股调整为29.79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9.79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43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30.00元/股调整为29.7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2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10)。
3、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0年2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2)。
4、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宜的,本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0.00元/股-0.21元/股=29.79元/股。
三、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做出的调整,公司监事会也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29.79元/股。
六、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因发生派息事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由30.00元/股调整为29.79元/股。经审议,我们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47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盼庞博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同意公司因发生派息事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由30.00元/股调整为29.79元/股。经审议,我们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后,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并同意以29.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