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威龙 公告编号:2020-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部分违规担保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生效判决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
(一)一审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一∶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5000万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50号公告)
(二)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2907.06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58581.4元。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违规担保案件为二审终审判决,上市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具体数据未经审计,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