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0-1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10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交易变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以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交易时点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0-122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殷红梅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95,798,5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9.172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94,949,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9.0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49,4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2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98,5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5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5,671,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4%;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1,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193%;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5,768,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8,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92%;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5,671,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4%;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1,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193%;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雷荣飞律师、关智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