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歆 姜 楠
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整体工作部署,沪深交易所梳理整合现行规则,优化体系架构,精简监管要求,夯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制度基础。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分别简称《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和《特定债券品种指引》)两项规则,标志着上交所健全优化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上交所本次制定的两项规则适用指引主要明确注册制实施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及信息披露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主要明确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总体沿用原申请文件及编制预审核指南的内容,并根据《证券法》修订内容、注册制要求以及相关监管实践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特定债券品种指引》主要规范附带特殊条款或服务国家战略的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实施安排,包括短期公司债、可续期债、绿债、扶贫债、双创债、纾困债等6个特定债券品种监管标准、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后续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修订,或新增其他特定债券品种相关要求。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品种指引》),对原涉及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的通知、指南、问答等业务规则和文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将具有长期指导规范意义且条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力行打造简明清晰的公司债券创新产品序列规则体系。《创新品种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本次发布《创新品种指引》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缩减规则层级。通过发布创新品种指引,废止相关零散低层级的创新产品通知、指南、问题解答等,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二是实现归并整合。创新品种指引对各项创新品种监管政策进行了横向归并,减少规则数量,标志着以一般公司债券为基本品种,以若干含有特殊属性的公司债券为特色品种的产品序列和规则体系已初步形成。三是提升监管温度。将绿色、可续期、短期、纾困、扶贫等创新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纳入创新品种指引,为各项子规则统一编号,方便市场主体识别和查询,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有温度的监管服务。四是稳定市场预期。本次批量发布的创新品种指引明确了五类创新产品特殊发行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增强审核监管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