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 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结果公告 2020-11-28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50

  

  股东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骐飞投资”)因所持公司股份发生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被司法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骐飞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强制执行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原因

  骐飞投资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合计质押了3,000万股公司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总数比例为26.3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3日及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2018-070)。

  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由于上述质押回购业务违约,上海金融法院要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大华一路营业部”)协助抛售骐飞投资持有的18,046,65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84%;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前进中路营业部”)协助抛售骐飞投资持有的2,307,7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11%。截至2020年4月23日,骐飞投资被动减持超1%,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东被动减持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由于上述质押回购业务违约,上海金融法院要求海通证券大华一路营业部协助抛售骐飞投资持有的6,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8%。

  上海金融法院要求海通证券大华一路营业部和中信建投前进中路营业部协助抛售骐飞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26,354,351股,占公司总股本1.22%。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骐飞投资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11月2日,骐飞投资合计被抛售持有公司股份26,353,996股,其中,中信建投前进中路营业部向骐飞投资出具了《股票明细对账单》,其于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合计协助抛售2,307,695股,并被上海金融法院告知因骐飞投资减持达到额度需放弃执行上海金融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剩余5股,中信建投前进中路营业部协助抛售部分现已执行完毕;海通证券大华一路营业部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合计协助抛售24,046,301股,剩余350股仍在执行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44)。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骐飞投资的《告知函》,海通证券大华一路营业部于2020年11月25日协助抛售了剩余的350股,海通证券大华一路营业部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合计协助抛售24,046,651股,海通证券大华一路营业部协助抛售部分也已执行完毕。

  二、司法强制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

  目前,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强制执行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骐飞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3,948,929股,司法强制执行部分已执行完毕。

  四、股东被司法强制执行前后持股情况

  

  注:司法强制执行期间,骐飞投资持有的83,781,948股恺英网络的股份在阿里拍卖平台被拍卖,前述拍卖股权已于2020年11月24日完成过户。

  五、股东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减持是因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的被动减持,骐飞投资未提前获悉公司任何重要未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2、 因本次减持为被动减持,骐飞投资可能存在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未进行预披露而直接被动减持及立案调查期间违规减持等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规定的情形。公司事前已履行了相关提示义务。

  3、 骐飞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悦之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更,亦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部股份均已被冻结以及轮候冻结,不排除后续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风险,此次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所持恺英网络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告知函》

  2、《海通证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营业部对账单》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