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9,814,800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4号),同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67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60,000股,并于2019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3,96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58,62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281,53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338,47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22个,对应股票数量为19,8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33.80%。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9,814,800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0年12月7日起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除实际控制人外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中华、吴青谊、董竟南、金晶、葛月芬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内如硕世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硕世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硕世生物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硕世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硕世生物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硕世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硕世生物股份。
(5)本人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硕世生物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且违规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硕世生物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硕世生物,则硕世生物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硕世生物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核心技术人员刘中华、沈海东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以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
(2)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硕世生物股份不超过所持硕世生物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其他股东:华威慧创(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旭、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济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苇渡一期医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独角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苇渡二期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新、由赛、杨璐、朱晓鸥、董冠球、王桦、陈文、南京华泰大健康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华泰大健康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道兴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在硕世生物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且违规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硕世生物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硕世生物,则硕世生物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硕世生物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以外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张旭、华威慧创(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苇渡一期医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独角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苇渡二期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100%;同时,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硕世生物并同意归硕世生物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硕世生物,则硕世生物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硕世生物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硕世生物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9,814,8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1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9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2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67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66万股,发行价格46.7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8,579.48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7,286.12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61,293.3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4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泰州总部产业园项目中的医学检验场所建设提前实施,并将实施主体由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硕世生物”)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泰州硕世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检验”),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硕世检验增资1,500万元,实施医学检验场所建设。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针对以上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与硕世检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泰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泰州硕世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第一条、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830078801900000592,截止2020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1,500.00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乙方医学检验场所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乙方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注明: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募集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对不在专户保管的定期存单到期后持续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定期存单到期、续存均需要从专户中经过,以使各监管方掌握上述资金的流向。本条款特别规定存单不得用于质押。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第五条、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王志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和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在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
第八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