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完成情况的公告 2020-11-28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67

  

  公司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阳光新业”)于2020年5月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L20),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赵”),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41,563,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其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不超过22,497,3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9%)。

  截止2020年11月27日,北京燕赵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收到《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持计划期满暨完成情况的告知函》。截止本披露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26,565,1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1:北京燕赵的股份来源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日披露的2020-L20《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注2:本次减持价格区间为3.75元/股—5.31元/股;

  注3:北京燕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于2019年8月16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告),自该次权益变动至本次减持计划结束,累计减持“阳光股份”的比例为2.2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减持计划期间,北京燕赵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北京燕赵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北京燕赵的股改承诺已于2011年1月13日履行期满,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持计划期满暨完成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