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股票简称:*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0-043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0-04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65亿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6.98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止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27,911.9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9.95%,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26,637.4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1,274.56 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截止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27,911.9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9.95%,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26,637.4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1,274.56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及2021年度资金需求,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65亿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6.98亿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1、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150,0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01,557.4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5,000万元,预计至2021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105,000万元。
2、公司对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10,0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6,496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6,500万元,预计至2021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6,500万元。
3、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23,0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23,0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25,000万元,预计至2021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25,000万元。
4、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30,0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7,682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20,000万元,预计至2021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20,000万元。
5、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20,0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9,778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19,800万元,预计至2021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19,800万元。
6、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40,000万元,预计至2021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40,000万元。
7、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20,0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8,34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10,000万元,预计至2021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10,000万元。
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提供担保的具体安排如下: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具体安排如下: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不包括已履行审批尚在执行中,于2021年以后到期的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相关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与本担保事项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为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实际发生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债权人具体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其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属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担保额度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27,911.9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9.95%,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26,637.4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1,274.56 万元。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1,274.56 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1,274.56 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之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ST中商 公告编号:2020-04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2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2月11日 14 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11日
至2020年12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 2020年 8月28日、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2、法人股东代表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5、会议登记时间:2020年12月10日9:30-17:00。
6、登记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 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
2、 邮政编码:210041
3、 联系电话:025-66008022
4、 联系人:李尤
5、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简称:*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0-04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状
● 控股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2,945,141.94元
●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装饰”)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国豪装饰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0号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二、起诉方国豪装饰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位于沭阳县人民路与上海路路口沭阳中央城市广场的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计工程造价的95%。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指示进行装修工程,后双方就该工程又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工程于2019年5月7日经被告确认竣工验收,原告经核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22,749,145.20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提交结算申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结算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95%,即21,611,687.94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8,666,546.00元,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2,945,141.94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945,141.94元。
(2)、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