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9 证券简称:铁科轨道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轨道”、“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1,800万件高铁设备及配件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铁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天津”),同意在铁科天津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目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签署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1号)同意,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666,700股,每股发行价格22.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2,894,08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8,172,670.3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4,721,411.6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0)第22001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在全资子公司铁科天津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11月25日,铁科天津、铁科轨道(铁科天津与铁科轨道共同视为协议的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铁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2097229300307393,截至2020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800万件高铁设备及配件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陈强__、__汪浩吉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