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0-11-26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0-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赫美;证券代码:002356)于2020年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5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同时,公司董事会询问了控股股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经核查,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 风险提示

  1、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 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20年6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深证调查字[2020]79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0-10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赫美集团”)于2020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赵建、黄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9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20年1月23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亏损10亿元至15亿元;4月15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净利润预计亏损18.46亿元,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是补计提坏账准备。

  核查发现,赫美集团在编制2019年度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大额应收款项相关方的风险情况,导致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

  赫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王磊作为赫美集团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赵建作为公司总经理、黄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赫美集团、王磊、赵建、黄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