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0-10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9:15-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水阁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5人,代表股份569,198,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40,264,296股的67.740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445,100,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1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7人,代表股份124,097,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8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2人,代表股份127,627,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89%。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签署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198,48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445,100,907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24,097,5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627,2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198,48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445,100,907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24,097,5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627,2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姚启明、胡冬阳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