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21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9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集团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余欣阳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517,209,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9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512,516,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5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4,692,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9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6,657,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58%。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形,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