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1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鄂01执208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因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蒋某、颜某刚保证合同纠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蒋某、颜某刚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7年3月,国通信托与尤夫股份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国通信托为尤夫股份提供一年期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尤夫控股、颜某刚、蒋某自愿签署《保证合同》,对尤夫股份还款及违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尤夫股份出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后,国通信托宣布对尤夫股份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追究尤夫股份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尤夫控股、蒋某、颜某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尤夫控股、蒋某、颜某刚对尤夫股份的还款及违约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鄂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尤夫股份承诺在2019年5月20日前归还本案所涉全部贷款本金2.5亿元并按月支付贷款利息;尤夫股份未能按调解方案按时归还任意一期利息和本金的,尤夫股份和尤夫控股同意国通信托按照下列诉请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申请强制执行尤夫股份归还国通信托贷款本金2.5亿元、违约金及相关利息;(2)申请强制执行尤夫股份偿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尤夫控股、蒋某、颜某刚对尤夫股份上述所有还款及违约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鄂01执2086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蒋某、颜某刚:
你们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9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鄂执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至本院执行。2020年11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 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与国通信托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鄂01执2086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