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0〕06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肖毅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号)。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53,902,57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3.4417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53,902,67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3.44173%。
上述合计数计算比例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902,5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902,5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祯、俞青
3、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