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0-129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拟中标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下属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工”)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杭州至宁波国家高速公路(杭绍甬高速)杭州至绍兴段工程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招标,招标人公示了评标结果,联合体为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近日,公司收到浙江交工发来的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中标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杭州至宁波国家高速公路(杭绍甬高速)杭州至绍兴段工程
项目工可推荐方案主线起点桩号K0+000,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在红山村附近接拟建的杭州中环(104国道)和红十五线,采用隧道形式穿越拟扩建的萧山机场后,向东基本沿红十五线和展望大道(新东线)设置高架,沿线经杭州市萧山区、钱塘新区、绍兴滨海新区、上虞区,终点位于上虞与余姚交界处,终点桩号K52+740,接拟建的杭绍甬高速宁波段二期工程。主线长约53公里,全线设10处互通式立交,其中改扩建1处(党湾)、设管理中心1处、服务区2处、互通收费站6处(含党湾枢纽主线及匝道收费站1处),以及必要的交通管理辅助用房,建设智慧高速测试中心一处。全线设越东路互通连接线9.4公里,崧厦互通连接线6.5公里(新建段1.6公里,改建段3.3公里,利用段1.6公里)。恢复建设红十五线15.5公里(属于主线投资的一部分);
中标价:人民币29,398,000,000.00元;
收费期:25年;
招标人: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绍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中标单位: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新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滨海新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联合体内的出资比例暂定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持股59.8%,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持股0.1%,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持股0.1%,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持股14.075%、杭州钱塘新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持股8.445%,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持股8.74%,绍兴市上虞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持股4.37%、绍兴滨海新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持股2.622%,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持股1.748%。
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牵头组织、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许可范围内)。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许可范围内)。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杭州钱塘新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绍兴市上虞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绍兴滨海新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协助及监督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各项履约行为。
二、 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项目为浙江省“四大”建设、打造交通强国示范区、支撑大湾区创新发展、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智慧化数字化发展的标志性工程,是浙江省智慧高速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充分发挥交通战略先导优势,更好地服务“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高速公路从高速增长阶段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提供示范和引领。浙江交工承建本项目,有利于积累智慧高速项目建设经验,有利于向新基建领域延伸拓展,符合公司战略布局。若公司能够签订正式项目合同并顺利实施,将对公司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三、 风险提示
1、上述中标项目尚未签署正式合同,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履行以最终签署的条款为准;
2、公司后续将尽快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