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0-1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思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详见2020年10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珠海欣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威科技”)和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靖杰”)已完成股权过户及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本次交易前,纳思达持有欣威科技与中润靖杰51.00%股权。欣威科技已于2020年10月19日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Q84G13),纳思达持有欣威科技100%股权。中润靖杰已于2020年11月2日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T929W),纳思达持有中润靖杰100%股权。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交易双方已完成标的公司49.00%少数股权过户事宜,标的公司已成为纳思达全资子公司。
(二)后续事项
1、纳思达需按照相关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事项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2、纳思达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3、纳思达及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4、纳思达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之资产过户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纳思达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实施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之资产过户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情况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依法履行完毕将标的资产交付至纳思达的法律义务;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情况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