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10

  证券代码:601666        证券简称:平煤股份     公告编号:202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民主路2号平安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潘树启先生另有公务,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新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7人,董事长潘树启先生,董事张建国先生、张金常先生、涂兴子先生、康国峰先生,独立董事卢义玉先生、周阳敏先生、职工董事王羊娃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3人,监事刘信业先生、赵全山先生、梁建民先生、王启山先生、职工监事王广民先生、陈志远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许尽峰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吉如昇先生、徐继民先生、及财务总监赵运通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储架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储架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4.01 债券名称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4.02债券期限和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4.03发行规模及分期发行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4.0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4.0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4.06 发行方式及配售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4.07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4.08  利息递延支付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4.09  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4.10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4.11  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4.12  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4.13  担保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4.14  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4.15  上市场所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4.16  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刘天意、闫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