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该等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该等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5、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6、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当本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1)公司回购;(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了解、知悉并愿意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承诺: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公司将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购回其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和购回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志民承诺: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和购回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志民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生产效益还需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会摊薄股东的即期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将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研发与技术优势、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增长,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公司长期注重研发投入,建成了一支稳定高效的研发队伍,成功实施了众多重要研发项目,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也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储备了必要技术。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新建研发中心,建立并完善技术研发和创新体系,培养和引进研发人才,改善公司的研发条件,加大对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力度。在维护现有客户业务范围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实现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
2、提升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生产环节管控,改进生产产品质量控制流程,提高生产组织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公司运营成本支出,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公司还将努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投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志民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应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并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每年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在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在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在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同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志民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
4、保荐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申港证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志民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④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4、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④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九、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申港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金达莱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二)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五)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