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1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目前尚处于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或“公司”)于近日获悉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朗”或“申请人”)已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0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5737号-2《仲裁通知》及深圳大朗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合称“被申请人”)
仲裁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9,000,000元;
2.请求依法裁决第-被申请人斯太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539,000元(以借款本金4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6月4日为: 49,000,000*(66天/360)*6%=539,000元);
3.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845,666.67元(以借款本金4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6月4日起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为: 49,000,000*(113天/360)*12%=1,845,666.76元);
4.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300,000元;
5.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承担木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6.请求依法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就上述1、2、3、4、5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第1、2、4项仲裁请求暂合计为51,684,666.67元。(三)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2020JK0301的《借款协议》(简称“主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因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向申请人借款49,000,000元,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主合同第七条进一步约定,若出现主合同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时,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归还主合同项下所欠申请人全部债务,对未偿还的本金按照12%/年收取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同时,申请人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2020年3月31日,申请人分四笔向第一被申请人指定收款方合计转款49,000,000元。 2020年8月21日,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STEDLBZ20200302的《保证合同》,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简称“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到期后三年;若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后三年。主债务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第一被申请人未清偿本息,已严重违约。根据主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现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归还主合同项下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债务,对未偿还的本金按照12%/年收取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同时,第二被申请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仲裁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因目前上述仲裁事项尚未仲裁审理, 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