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2020-11-06

  (上接C1版)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配售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的关系: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数量:160万股

  4、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

  5、限售安排:限售期24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一) 发行数量:32,0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0.2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21.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6.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8.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5.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7元/股。(以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80元/股。(以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4,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005.99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30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0年11月3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2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46,4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6,340,117.9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0,059,882.1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32,000,000.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58,059,882.1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以列表形式披露)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59,005.9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7,899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份、2019年、2018年及2017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4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11月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19年1-9月和2020年1-9月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0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公司2020年1-9月份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较去年同期上涨,且增长幅度在30%以上,主要系公司2019年1-9月份确认股份支付金额相对较高,达到6,923.80万元,公司2020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都有所下降。公司2020年1-9月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2019年同期相比上升超过30%,主要由于上半年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公司采购活动略有延后,因此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下降金额相对较大,且由于实行了公积金和社保的缓缴、减免政策,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有较大金额的下降。公司2020年1-9月份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在2019年1-9月份加权平均净资产金额较低导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过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明显增长,但由于下游汽车市场在2018年和2019年有明显下滑,因此2020年完成终验收的订单毛利率相对较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所下降。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曲洪东、冷筱菡

  联系人:曲洪东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曲洪东: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2007年从事投资银行工作至今,担任王力安防(在审)IPO项目之项目负责人兼签字保荐代表人,天永智能(603895)IPO项目之项目负责人兼签字保荐代表人,银龙股份(603969)IPO项目之保荐代表人,担任百联股份(600827)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日发精机(00252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之项目负责人兼签字保荐代表人,担任长城电脑(000066)非公开发行项目之项目协办人;参与新天科技(300259)、兴齐眼药(300573)IPO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与中恒电气(002364)IPO项目。

  冷筱菡: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金融工程专业。主要参与岱美汽车(603730)IPO项目、王力安防(在审)IPO项目、均胜电子(600699)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项目、大东方(600327)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股东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豪森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董博、赵书辰和张思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股东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豪森投资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铭德聚贤、合心聚智、亨达聚力、智腾聚众、通力聚仁、荣昇聚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尚融创新、郭克珩、福沃投资、海睿投资、智维投资、尚融聚源、郝群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股东黄多凤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东刘哲承诺:2019年9月认缴豪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对应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19年12月取得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董博、高晓红、芮鹏、聂莹、曲雅文、胡绍凯、杨宁和许洋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王璇、刘云飞、赵玉亮、于洪增、齐羽健、王宇和任俊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上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董博、高晓红、芮鹏、聂莹、曲雅文、胡绍凯、杨宁和许洋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王璇、刘云飞、赵玉亮、于洪增、齐羽健、王宇和任俊波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份总数5%的股东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豪森投资、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董博、赵书辰和张思萌。上述股东就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3、本公司/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本公司/本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比例合并计算,但上述减持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本公司/本人或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公司/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本公司/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公司/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大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第3条、第4条第(1)项的承诺。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尚融创新和尚融聚源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尚融创新和尚融聚源合计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5.21%的股份,其就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铭德聚贤、合心聚智、郭克珩、福沃投资、海睿投资、智维投资、刘哲、黄多凤、亨达聚力、智腾聚众、通力聚仁、荣昇聚义和郝群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董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发行人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责任主体分别签署了《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承诺”)。

  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任职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由本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稳定公司股价方案不以公司股价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由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应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公司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2,000万元;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本公司将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7)公司在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2)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2)在公司出现应由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5)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本公司将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6)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在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购买股份的方案。

  (2)在公司出现应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单次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6)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本公司将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7)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应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承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公司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符合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的,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或不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已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同时提出违反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事实及具体原因;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

  (3)由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应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公司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且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的,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义务时,公司有权扣发其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如有,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直至其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对未来新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承诺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如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交易后,将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购回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和豪森投资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本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和豪森投资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发行人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

  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发行人未来发展规划,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行人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大力拓展现有业务,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

  发行人上市后将进一步扩大现有业务的市场规模,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并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使发行人产品在技术水平上保持国内领先水平,从而持续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发行人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发行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控风险。同时,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细化项目预算的编制,对主要原材料通过集中采购降低成本,以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业绩。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发行人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实现的累计滚存未分配利润或者累计未弥补亏损,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或共担。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和豪森投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师承诺:“如因本资产评估机构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发行人的利益,保证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和豪森投资出具了《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约定:

  “1、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豪森股份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豪森股份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公司/本人保证及承诺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豪森股份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拟出售本公司/本人与豪森股份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豪森股份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豪森股份的规定向豪森股份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豪森股份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本公司/本人不再作为豪森股份股东为止。

  5、本公司/本人将不会利用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豪森股份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6、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豪森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豪森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最大限度地维护发行人的利益,保证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和豪森投资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约定: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豪森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豪森股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豪森股份向本公司/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豪森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豪森股份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豪森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6、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公司全体股东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如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本企业/本人同意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同意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以相应承诺中涉及的金额为限),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发行人具有依据本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等相关承诺,并对其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