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6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10月12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五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通知;
3、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4、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
5、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平飞女士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三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60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12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夏崇耀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2项议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
公司代码:603606 公司简称: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二零二零年十月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夏崇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柯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夏小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3.1.2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3.1.3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6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会计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前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在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并对很多具体的交易和安排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实施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前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