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10-17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鹏熙”或“鹏熙公司”)针对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5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及《兴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5)。公司对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于2020年5月10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或“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9日,云南高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本次案件的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了云南高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云民终972号),云南高院认为,兴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三)驳回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的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71,800元,由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900元,由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71,850元,由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结果后,根据一审判决结果,2020年前三季度确认了7,117.88万元的预计负债(违约损失)。因本次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针对二审判决结果,原已确认的7,117.88万元预计负债将进行转回。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民终972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