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0-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5)已于2020年09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09月29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0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9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9月29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俊承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7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82,546,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70%。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68,476,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666%;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5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4,069,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0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60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3,695,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36%。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2,546,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9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2,546,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9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捷奕律师和叶长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